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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处理常见问题

2010-02-02 13:53:04 来源:天津滕律师


劳动争议处理常见问题

1、辞退职工是否指因违纪被辞退的职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辞退职工既包括因违纪被企业辞退的职工,也包括国家和地方劳动法规规定的因其他原因予以辞退的职工。   

2、可使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答:包括执行、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适用劳动争议的范围?  
 答:(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4、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有那些?   
答: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企业发生的劳动争议。它的人员组成是:   
  (一)职工代表,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   
  (二)企业代表,企业代表由厂长指定;   
  (三)企业工会代表,企业工会代表由企业工会委员会指定。   
  调解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具体人数不得超过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5、参加仲裁,你是否了解审理中的一些时限的问题?   
答:(一)企业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在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三十日内结束;   
  (二)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三)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被诉人应当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四)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四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六)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报仲裁委员会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是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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